为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保证和完善学校教职工的福利,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学校为其办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教职工享有学校发放的过节费,其中元旦、元宵、清明、五一、端午、中秋、教师节、国庆各500元,春节过节费1000元。
三、教职工享有学校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以3000元为基数,奖金系数由学校根据教职工全年综合考核情况确定。
四、教职工享有学校集中安排的出外学习考察活动,一年一次。
五、教职工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学校赠送500元纪念品,予以祝贺。
六、教职工生日,学校赠送100元蛋糕券等,予以祝贺。
七、教职工子女(14周岁以下)每年六一儿童节,学校赠送100元纪念品(每位教职工纪念品个数按照该教职工子女个数赠送;同时,纪念品以教职工为单位发放,双职工赠送双份纪念品)。
八、教职工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学校赠送1000元的纪念品,予以欢送。
九、教职工因病住院(治疗/重病/大手术),学校派代表前往探望,送200—500元慰问金不等。
十、教职工不幸身故,院党政工领导前往吊唁,悼念并给予家属1000元慰问金。
十一、教职工父母、配偶、子女不幸身故,院党政工派代表前往慰问,悼念并给予500元慰问金。
十二、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工作原则上每年年终研究一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工会审定后提出具体补助方案,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十三、为了增强教职工预防疾病的能力,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教职工体检。
十四、妇女节,学校组织女教职工集体活动,活动经费每人100元。
十五、以上福利及补助标准,将随学校发展情况,适时适当的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