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教职工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福建省总工会、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实施<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信息和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规定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院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由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学院、部门为单位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我院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适当考虑代表的部门分布和年龄构成。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热心改革,勇于创新,对工作积极负责,有主人翁的责任感;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有权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依据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院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等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院党政领导、工团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学院、部门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部门等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院和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代会代表调离学院或与学院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代会代表被学院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代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民主产生,主席团选举常务主席一人,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大会中心议题。大会闭幕后,定期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召开主席团会议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建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党政工三方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院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院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院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院改革发展和内部管理,重点是教学改革、科研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绩效考核、信息化与资源建设、制度创新、工作学习生活的条件改善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提案内容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意见并报执委会研究确定。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未立案的提案视情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作为建议性的提案转呈相关职能部门,使其知晓提案人的建议,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可提交学院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院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主席团做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下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生效,本条例的修改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